2024-01-02
来源:chaih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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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05-21 10:49: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师范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安徽师范大学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安徽省人民政府与教育部共建高校、安徽省委省政府优先建设的省属重点综合性大学和安徽省特色高水平大学重点建设高校。办学地址:安徽省芜湖市北京中路2号(赭山校区),芜湖市九华南路189号(花津校区),芜湖市九华北路171号(天门山校区)。
第三条 本章程适用办学层次:全日制普通本科。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安徽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安徽师范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安徽师范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安徽师范大学设立招生委员会,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并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协调处理各类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安徽师范大学本科生院作为学校招生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七条 学校纪委全程监督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章 录取
第八条 在符合学校投档要求的情况下,我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投档规则;投档比例按照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执行。
第九条 对于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根据考生的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安排录取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无分数级差。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排序录取。以院校专业组为填报单位的志愿,只能在同一院校专业组内调剂,对于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
第十条 安徽师范大学艺术类和体育类专业招生均不组织校考,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业统考或联考成绩,对于进档考生均按其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安排录取专业。
第十一条 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报考安徽师范大学,其高中学业水平选考科目应符合安徽师范大学相应专业选考科目要求。
第四章 体检和学费
第十二条 安徽师范大学本科招生体检标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各专业学费标准执行皖发改价费〔2021〕348号及相关收费文件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安徽师范大学对运动训练专业、音乐表演专业、定向生、国家专项、地方专项、内地新疆班、华侨港澳台等招生事宜,依据上级有关规定和相关招生简章执行。
第十五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安徽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安徽省教育厅等有关文件精神,学校开展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试点,设立“生物技术+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旅游管理+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心理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教育学+法学”“会计学+法学”“新闻学+旅游管理”6个双学士学位项目。本科毕业并达到学校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学位授予标准的,可授予双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只发放一本学位证书,所授两个学位在证书中予以注明。项目管理办法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提供英语、俄语、日语、法语等语种教学,非外语语言类专业学生可根据高中学习情况选择其中一种作为大学外语课程修读。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外语语种须为英语。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了完善的“奖、助、贷、勤、补、免”学生资助体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通过个人申请、学院审核、学校审批等程序申请相关资助项目。
第十八条 新生报到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即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
第十九条 在籍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均可以在修读主修专业(即学籍注册专业)的同时辅修其他本科专业,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且达到辅修学士学位要求的,授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并在主修专业的学士学位证书中标注。具体要求和程序参见《安徽师范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辅修管理暂行办法》。
在籍在校普通全日制本科一年级或二年级学生均可以申请转专业,具体条件和程序参见《安徽师范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修订)》。
第二十条 安徽师范大学招生咨询电话:0553-5910161,电子邮箱:asdzsb@ahnu.edu.cn,微信公众号:安师大本科生院,招生网址:https://zsxx.ahnu.edu.cn/。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安徽师范大学本科生院负责解释。章程公布后,如遇教育部、相关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将执行相应的政策。